|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服务业)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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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8 17:33 文章来源:临湘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服务业)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②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③货物进口合同; ④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⑤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需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⑥在《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中列明的需提交的材料; ⑦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汽车自动进口登记的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需当地商务部门意见); ②自动进口登记表;③批准证书复印件(含年检记录);④批准证书复印件(含年检记录);⑤报关证复印件。 (二)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2287154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服务贸易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2)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服务贸易处分管负责人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交专干退回政务公开大厅。 3、岗位责任人:服务贸易处负责人。 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服务贸易处工作人员。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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