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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酒管办全面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整治目标
2009-05-14 08:48 文章来源:
临湘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新闻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的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必须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不准入市销售。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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