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湘市关于开展“我为财政增收作贡献”活动的通知 |
|
| 2009-05-12 08:39 文章来源:临湘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临政发〔20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
为了实现财政增长,壮大市级经济实力,市政府决定开展“我为财政增收作贡献”活动,并对在活动中作出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我为财政增收作贡献”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财政副市长为副组长,政府办、商务局、工业局、建设局、农办、监察局、人民银行、审计局、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
(一)增收先进评比条件
1、年度内主动申报依法缴入国库的地方固定收入(国地两税收入剔除上划收入部分)比上年实际缴库数增加10万元以上,并完成了年度财税收入计划的纳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纳税义务人。发现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奖励资格。
2、年度内完成市政府统筹收入、各项基金性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财政上交收入比上年同口径增加10万元以上的缴款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佳纳税先进评比条件
1、财务核算规范。
2、主动申报纳税。
3、及时足额缴纳税收。
4、依法诚信纳税,无违反税法的行为。
三、奖励办法
(1)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在电台、电视台公开宣传表彰。
(3)给予物质奖励。
①对实际纳税比上年增加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纳税义务人,奖励0.2万元;增加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增加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增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2万元;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②乡镇完成目标任务超收的,按超收部分的90%给予奖励。
③对完成市政府统筹的各项基金性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财政上交收入增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0.1-0.5万元的奖励。
④对为财政增收作出了贡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⑤对收入征管部门完成收入任务的奖励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⑥非经常性临时收入,因其增长幅度没有可比性,酌情给予奖励。招商引资新增税收按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文件执行。
2、处罚。对在开展“我为财政增收作贡献”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除追回发放的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四、评比程序
1、财政年度终结后,由税务和财政征收部门提出奖励对象,并填写《财政增收奖励申请表》,报财政部门汇总后,由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审核并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等级。
2、市政府对财政和审计部门提出的奖励对象和奖励等级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